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发放奖金和劳务费未扣缴个人所得税、以费用发票领取奖金未扣缴个人所得税被税务稽查!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名单(2021年7月30日)_个体户办理流程_个体户如何注销
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虚开发票后红冲被罚款!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名单(2021年6月16日)
处罚事由 你单位在未与青岛德义天成纺织品有限公司发生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开具了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300192130,发票号码:36757525,金额为52920.36元,税额6879.64元,合计59800.00元)给青岛德义天成纺织品有限公司。该发票于2020年10月20日红冲,红字发票发票代码:3300194130,发票号码:29674852,合计为-5980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名单(2021年7月30日)
发布时间:2021-07-30 10:3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精神及相关工作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具体信息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名单(2021年7月30日).xls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7月30日
序号 4
行政相对人名称 浙江***饮料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3612D
法定代表人姓名 彭某某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360102********635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绍税稽罚〔2021〕69号
违法行为类型(具体违反的某项法律法规)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处罚事由 2017年至2018年期间,你单位通过顾某某个人账户给员工发放奖金共1348963.51元,其中2017年7月发放155500元,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8年2月发放奖金给员工983463.51元,其中发放给1名员工39001.69元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余944461.82元为年终一次性奖金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8年3月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给员工210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你单位通过顾某某个人账户给促销员发放劳务费共计267410元,未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结果 决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75065.01元。
处罚金额(万元)(精确到小数点后6位) 7.50650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生效期 2021/7/26
处罚截止期 2099/12/31
,2022年个体户办理流程如下:1、没有企业所得税,可以省25%。2、个税核定征收。3、综合税负4.5%,其中3%的增值税可以抵扣,所以只有1.5%左右的成本。无需成本票,可以直接个人卡收款。办理联系:(1781)-(1973)-(989)。爱税宝园区老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员工经济补偿金个人所得税被税务局稽查!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名单(2021年5月28日)
处罚事由 该单位于2018年4月至9月,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在“其他应付款”支付给原职工个人经济补偿金等款项330000.00元,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33527.7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拟对该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未扣缴税款百分之一百五十的罚款50291.63元。该单位在2016年至2019年间与客户签订的12
公示期限 一年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
序号 9
行政相对人名称 浙江***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绍兴监理中心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396019P
法定代表人姓名 宣某某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330625********658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绍税稽罚〔2021〕75号
违法行为类型(具体违反的某项法律法规)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处罚事由
1.在2013年-2017年发放员工全年一次性奖金时,允许员工以费用发票领取奖金,把奖金作费用列支,帮助员工逃避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经核实,在2013年-2017年期间,奖金作费用列支共计金额1006990元,其中:2013年195340元,涉及9名员工,2014年192600元,涉及5名员工,2015年193200元,涉及4名员工,2016年211600元,涉及5名员工,2017年214250元,涉及7名员工,截止检查日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应补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127083.90元,其中:2013年37342.72元,2014年18613.06元,2015年24724.27元,2016年25877.73元,2017年20526.12元。
2.在2014年4月、5月、6月、7月、10月和2017年12月的《工资发放表》上共有14名员工实发工资超过3500元起征点,截止检查日未按规定申报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应补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423.15元,其中:2014年420.15元,2017年3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结果 对该单位未扣缴行为处以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百分之五十罚款63753.54元。
处罚金额(万元)(精确到小数点后6位) 6.37535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生效期 2021/07/30
处罚截止期 2099/12/31
公示期限 一年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
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礼品个人所得税、资本公积印花税被税务稽查!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名单(2021年5月28日)
你单位2017年度资本公积期初数294920000元,期末数441130000元,未申报资金账簿印花税73105元。 你单位2016年10月至2017年12月销售安置房合计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为7482270.24元,未申报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3741.2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