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小牛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深税一稽税通〔2021〕F00017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到我局接受调查,逾期我局将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08 11:27:5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中山市***会计服务中心(纳税人识别号4420***415):
我局对你公司税务违法行为一案已经调查终结,我局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络,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山税稽罚[2021]37号)。
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没收你单位虚开发票取得的违法所得265859.40元,并处罚款30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65,859.4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横栏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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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因你单位已走逃失联、不在注册地址经营,导致稽查文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将以下文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中山税稽罚〔2021〕37号
中山市***会计服务中心 (纳税人识别号442***5102415):
经我局于2019年3月20日至 2021年10月27日对你单位(地址:中山市横栏镇***)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 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你单位于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代理期间,利用中山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对外虚开,并收取手续费,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
经检查,你单位在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代理期间通过收取手续费,利用中山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向受票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65份,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54份,金额合计3027845.53元,税额合计494403.6元,价税合计3522249.13元,发票代码4400163130,号码11298465-11298467、11298475;发票代码4400171130,号码23219907、23219910、23219916-23219917;发票代码4400173130,号码32992453-32992456、32992446-32992448、32992461、32992463-32992464;发票代码4400174130,号码08343894、08343901、08343905、08343909-08343910、08343912;发票代码4400182130,号码8812117-8812130,8821745-8821746、8821759、8821841-8821848;发票代码4400183130,号码14148568-1414857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1份,金额合计347.83元,税额合计59.17元,价税合计407元,发票代码044001611111,号码03316374-03316375,03316377;发票代码044001613111,03316376-03316383。你单位通过实际负责人肖***微信及银行账号共向受票企业收取手续费265859.4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单位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虚开发票行为。
3.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开票企业的主管税务分局提供的申报销项发票明细、纳税申报资料、证明开票;(2)受票企业的会计账册资料、相关发票抵扣的申报资料和主管税务分局出具的扣税证明;(3)开票及受票企业经办人员的询问笔录和企业的情况说明;(4)银行流水、微信截图及支付记录;(5)分局提供的走逃(失联)企业证明和现场笔录。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没收你单位虚开发票取得的违法所得265859.40元,并处罚款30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65,859.4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横栏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 12月 7 日
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郭某严某某两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我局依法对你进行税务稽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