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税务局:广东某医疗管理有限公司通过私人银行账户、微信等途径向雇员支付工资未代扣个人所得税被税务稽查
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期间以医疗服务费的名义通过私人银行账户、微信等途径向雇员支付工资、薪金共 2,392,171.53 元,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835,766.71 元。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10 16:02:1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等相关规定,依李某申请,我局拟对李某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一案公开举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听证事项及内容
听取行政相对人关于本单位拟对其取得利息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予以行政处罚的意见。
二、行政相对人
李某(身份证号:3408**********021X)
三、时间、地点
(一)听证时间:2021年12月20日上午10点。
(二)听证地点: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稽查局(上海市福田区福田路28号)1301室
四、案件调查人员
李兴栋、李豆豆
五、听证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席听证会,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员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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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于2018年至2019年经营期间采购物料,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凭证金额合计1,859,769.00元。我局对你单位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穗税二稽限改〔2020〕66号),你单位无法改正。 (二)你单位于2018年11月取得某某学院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1100182130、发票号码46496191,金额716,504.85元,税额21,495.15元,价税合计738,000.00元。经查,上述发票是你单位为个人股东报销的学费,你单位未按规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47,600.00元。
(三)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听证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有权对拟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五)遵守听证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和安排;
(六)核对听证笔录后签字或盖章。
六、注意事项
(一)听证代表需携带有关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证明及授权材料,以供核对;如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须提交委托代理手续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需要证人出席作证的,应在听证会举行3日前提出,并负责通知所有证人准时出席作证;
(三)就听证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3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
(四)旁听人员(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提前1日电话预约并登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因场地原因,本单位将依据先后顺序确定旁听人员;
(五)参加听证会的所有人员请全程佩戴口罩,出示身份证件、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需均为绿码)并提供7天内核酸检测结果阴性证明;
(六)听证过程中应当遵守听证会纪律和听证会规则,未经同意不得录音录像。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2月8日
(联系电话:0755-83773325)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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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对你单位处少缴增值税308,371.41元及城市维护建设税21,585.99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164,978.71元,其中:增值税罚款154,185.7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10,79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