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税务局:关于向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你公司收取杭州***服饰有限公司采购合同货款24510400.00元(2020年4月22390400.00元,2020年5月2120000.00元),2020年9月17日开具了2309600.00元增值税专票发票给杭州***服饰有限公司,尚有22200800.00元未开具,未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上海***服饰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12-07 11:22 来源: 宿迁市税务局
上海***服饰有限公司:
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刘文通、孙黎黎
联系电话:0527—84380507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上海***服饰有限公司.doc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12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宿税稽一罚告〔2021〕34号
上海***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P2XF):
对你(单位)(地址:宿迁市泗洪经济开发区***南侧)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12月1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注:以下仅列举影响行政处罚罚款金额的违法事实及依据,另有部分涉税处理因不作为处罚金额计算基数,未在本告知书中列举。
(一)隐瞒材料、废料、包装物销售收入:
对于购进棉纱数量与生产销售结转量不匹配的情况,你单位提供了说明材料,称受国际形势及疫情影响导致的订单取消情况,将部分原材料及产成品作为废品销售,我局予以认可,亦认可你单位陈述的废品销售价格。
你单位自2018年11月至2020年5月共采购原材料重量25379.29吨,其中包含少称重864.7吨(正常损耗),截止2020年5月,库存原材料1915.04吨,库存商品余额2526.22吨,在产品余额601.99吨,扣除取自安徽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无相应购货业务)涉及的原材料5445吨,你单位自认转售原材料1036.68吨(未申报),销售包装物1303.22吨(未申报),以及申报出口袜子净重2822.88吨,应产生废料8863.56吨(25379.29-864.7-1915.04-2526.22-601.99-5445-1036.68-1303.22-2822.88)。
你单位已申报销售废料1244.82吨,未申报销售废料收入7618.74吨(8863.56-1244.82),按881.84元/吨(674.45万元/7648.19吨)价格计算,废料未计收入6718509.68元,应补交增值税873406.26元。转售原材料1036.68吨,未申报销售收入8256700元,应补缴增值税1073371元。销售包装物1303.22吨,未申报销售收入495700万元,应补交增值税64441元。
以上合计少计收入15470909.68元,应补缴增值税2011218.26元。应同时征收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由于已无法核实销售所属期,所以按有利于纳税人原则,税款所属期推定为2020年5月(本次检查所属期截止月份)。
(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单位2019-2020年间共接受安徽佳宇纺织有限公司、安徽天宇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33份,金额合计107192292元,税额合计14376204元,均已抵扣入账。具体检查情况如下
1.安徽佳宇纺织有限公司、安徽天宇纺织有限公司为受何才德一人控制。
2. 你单位每月通过对公银行账户分多笔向佳宇纺织、天宇纺织支付资金,佳宇纺织、天宇纺织在收到资金后,通过何才德等个人账户过渡,将资金分多笔转付给福建泉州地区多个个人银行卡上;同时,检查发现存在资金回流(即支付购货款后,资金回流到与付款方关联的公司或个人账户)的情况。
向何才德询问了资金支付到福建个人农行卡上的问题,何才德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解释的资金异常流转原因。
3.佳宇纺织、天宇纺织开具给你单位的发票金额包含自安徽运输到泗洪的运费,其填制并加盖公章的运输单据上注明了相关车号、驾驶员姓名和联系电话。抽取了部分承运人进行调查核实,承运人表示未发生过运输单据上列示的运输业务。
询问何才德货物运输相关问题,何才德表示货物运输委托给彭方红。经询问彭方红,彭方红表示其虽有为何才德介绍运输业务的行为,但未替何才德支付过运费,也无法提供本案涉及业务的运输记录。
询问何才德,其承认其前期提供给检查人员的运输单据为后补,并非实际运输业务发生时填制,所以对于涉案货物运输业务,并无相关证据。
(三)少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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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取得安徽五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五丰”)开具的上述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53130,发票号码00496876~00496878、00496880~00496888、03082646~03082648,金额1334397.58元,税额173471.67元,价税合计1507869.25元),于2015年10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35467.29元,于2015年11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8004.38元,同时增加2015年库存商品科目借方余额1334397.58元。但你单位未能提供相应的成本结转的账务处理资料。
你单位共受让2块国有土地(该2块土地实际为一整块土地分两次受让),分别为:①2018年3月15日受让泗洪开发区双洋路南侧、昆仑山路东侧土地,面积46460平方米(二等地段),约定5月15日交付。根据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土地实际在3月底交付使用。②2018年8月28日受让泗洪开发区双洋路南侧、昆仑山路西侧土地,面积25409平方米(二等地段),约定9月28日交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上海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苏政发[2008]26号)第六条规定:
2018年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64789.00元,已申报缴纳0.00元,少申报缴纳164789.00元。
2019年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87476.00元,已申报缴纳0.00元,少申报缴纳287476.00元。
(四)少申报缴纳房产税:
你单位共有2幢(号)厂房,均为买受旧厂房后改建,其中1号厂房2018年7月投入使用(有产成品入库),7月至12月陆续有土地、建安成本计入(详见你单位提供的证据资料及账簿记载,下同),相应增加房产原值,12月后无新增成本;2号厂房2019年11月投入使用,12月有新计入成本,12月后无新增成本。
两幢厂房成本构成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购入时旧厂房成本(买入价)、二是分摊计入的土地成本、三是改建过程中发生的建筑和相关成本。
1.旧厂房成本:两幢旧厂房买入价5047920元,评估价格5608800元,其中1号厂房评估价4227500万元、2号厂房评估价1054700元(评估价差额部分为另一幢建设完成度很低的厂房,并未使用)。根据评估价分配旧厂房成本,1号厂房3804750元,2号厂房949230元。你单位先后购入2块国有土地
2.分摊的土地成本:你单位共购入两块国有土地,土地价款合计6899500元,契税206985元,合计7106485元。因容积率低于0.5,所以按建筑面积2倍计入土地成本,其中1号楼建筑面积9604.32平方米,2号楼建筑面积9588平方米,经计算,1号楼应分配土地成本1899371.25元,2号楼应分配土地成本1896143.77元。
3.建安成本:1号楼主体工程建安成本在不同期间分别为:2018年7月、8月、10月:3657466.43元、4110735.79元、4112565.79元;另发生其他应计入在建工程的项目为:①消防:2018年6月、8月、12月:25166元、11839.5元、67898.24元,②临时彩钢瓦宿舍:2018年3月850473.5元,③临时彩钢瓦食堂和变电房:2018年5月252000元,④搬运设备电梯:2018年7月116379.32元。
2号楼主体工程建安成本在不同期间分别为:2019年10月、12月:4115191.9元、4137036.9元。
综上:2018年7~12月1号楼计税房产原值10605602.26元、11070711.12元、11070711.12元、11070711.12元、11070711.12元、11140443.25元。2019年1号楼原值不变。
2019年11~12月2号楼计税房产原值9633292.93元、9655137.93元
2018年应申报缴纳房产税38798.87元,已申报缴纳0.00元,少申报缴纳38798.87元。
2019年应申报缴纳房产税100338.32元,已申报缴纳0.00元,少申报缴纳100338.32元。
(五)少申报缴纳印花税:
2017年:
①启用记载资金账簿3620529.59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1810.30元,未申报缴纳;②领受权利许可证照1件,应申报缴纳印花税5元,未申报缴纳;③启用其他账簿4本, 应申报缴纳印花税20元,未申报缴纳。
合计应申报缴纳印花税1835.30元,已申报缴纳0.00元,少申报缴纳1835.30元。
2018年:
①签订购销合同16831713.32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3627.4元,已申报缴纳5977.10元,多申报缴纳2349.70元(已考虑12月前后核定征收计税比例变动);②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11522066.50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3456.60元,未申报缴纳;③签订财产保险合同9424.32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9.40元,未申报缴纳;④记载资金账簿增加52447632.88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17228.00元(已考虑5月前后税收优惠),未申报缴纳;⑤签订加工承揽合同3092139.34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1546.10元,未申报缴纳;⑥书立产权转移书据11947420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5973.70元,已申报缴纳3449.80元,少申报缴纳2523.90元。
合计应申报缴纳印花税31841.20元,已申报缴纳9426.90元,少申报缴纳22414.30元。
2019年:
①签订购销合同345159797.26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72483.50元,已申报缴纳72911.80元,多申报缴纳428.30;②签订财产保险合同5358.57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5.40元,未申报缴纳;③记载资金账簿增加5952822.74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1488.20元,未申报缴纳;④签订加工承揽合同2039017.23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1019.50元,未申报缴纳;⑤领受权利许可证照1件,应申报缴纳印花税5元,未申报缴纳。
合计应申报缴纳印花税75001.60元,已申报缴纳72911.80元,少申报缴纳2089.80元。
(六)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单位合计少申报原材料、废料、包装物收入15470909.68元,应补缴增值税2011218.26元,作为城建税计税依据,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00560.91元。
综上,你单位合计少缴税款2729520.76元,其中增值税2011218.26元(不包括追回已退出口退税)、城市维护建设税100560.91元(不包括追回已退出口退税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452265.00元、房产税139137.19元、印花税26339.4元;另外,你单位存在接受安徽两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拟对你单位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处50%的罚款计1364760.38元;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500000元罚款。上述罚款合计1864760.38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七台河市税务局稽查局:开展网剑行动随机抽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2021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方案》文件精神,按照省局要求决定开展七台河市税务局稽查局2021年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随机抽查工作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