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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鹤壁市某建材公司预收账款货物已发出未计收入被税务稽查!行政处罚情况公示(2021年12月9日)_个人独资企业_个体户如何办理

admin 个体户园区 2022-01-20 178 0

濮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注销后被稽查罚款!关于送达濮阳市太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濮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濮阳市太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日期:2021-12-09 14:3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濮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鹤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行政处罚情况公示(2021年12月9日)

日期:2021-12-09 09:3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鹤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鹤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行政处罚情况公示(2021年12月9日) .xls

序号 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鹤税一稽 罚 〔2021〕18 号

案件名称 湖北省***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一)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

该单位在2019年4~12月、2020年4~11月期间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陶瓷成品,货物已发出,未在账簿上计销售收入,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造成少缴增值税2655176.75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85862.37元。其中:2019年4~12月少计增值税收入10205091.95元,少缴增值税-6661.96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2866.33元;2020年4~11月少计增值税收入10219344.57元,少缴增值税-8514.79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2996.04元。

(二)企业所得税

1.2019年度

上述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涉及2019年度少计收入 10205091.95元,应调增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205091.95元。

该单位2019年少计收入部分对应的成本已计入当年主营业务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本次检查该单位应补缴2019年城市维护建设税92866.33元、教育费附加39799.86元、地方教育附加26533.23元,应调减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9199.42元。共计应调减2019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9199.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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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公示工作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杭州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具体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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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合计应调增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45892.53元。该单位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为亏损7842493.03元,本次检查应调增2019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045892.53元,调整后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203399.50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50849.88元,已预缴企业所得税16016.61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34833.27元。

2.2020年度

上述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涉及2020年度少计收入10219344.57元,应调增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10219344.57元。

该单位2020年少计收入部分对应的成本已计入当年主营业务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本次检查该单位应补缴2020年城市维护建设税92996.04元、教育费附加39855.45元、地方教育附加26570.30元,应调减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9421.79元。共计应调减2020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9421.79元。

以上合计应调增2020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059922.78元。该单位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为亏损8211795.64元,本次检查应调增2020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059922.78元,调整后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848127.14 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62031.79元,已预缴企业所得税15656.19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46375.60 元。

该单位2019、2020年度共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981208.87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湖北省***建材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3776XJ

法定代表人姓名 张某某

处罚结果 对该单位处以所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各50%的罚款共计1911124.09元。

处罚生效期 2021/12/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鹤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当前状态 待执行

地方编码 458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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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二:该公司2016年6月至2018年12月期间通过林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收取货款8290563 元(含税),未计入公司财务账,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