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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如何注册_上海市税务局:数字化转型-出口退(免)税综合风控项目合同公告_个体户有哪些好处

admin 个体户园区 2022-01-20 174 0

防城港人民检察院:以案为鉴 | 猖狂!逃骗税4亿,判无期

近日,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某、周某某等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骗取出口退税一案已宣判,14人获刑,其中主犯杨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是防城港市近年来判处刑罚最高的一起走私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数字化转型-出口退(免)税综合风控项目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13 11:03:5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一、合同编号:SZGS-2021-JSJ-018

二、合同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数字化转型-出口退(免)税综合风控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W-2021-065

四、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数字化转型-出口退(免)税综合风控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福田区沙嘴路38号

联系方式:扬城威,83878584

供应商(乙方):上海市华云中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高新中区科技中2路1号上海软件园(2期)11栋701

联系方式:李晓涛,1363158232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数字化转型-出口退(免)税综合风控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文件

主要标的数量:详合同文件

主要标的单价:详合同文件

合同金额:486,500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合同文件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1-10-29

附件:数字化转型-出口退(免)税综合风控项目合同.doc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数字化转型-出口退(免)税综合风控项目合同

合同号:SZGS-2021-JSJ-018/ HYZS#10323#202101008001

2021年10月

甲方: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乙方:上海市华云中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数字化转型-出口退(免)税综合风控项目合同

合同号  :SZGS-2021-JSJ-018/ HYZS#10323#202101008001

签订地点: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签订日期:2021年10月

甲方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  :上海市福田区沙嘴路38号

联系人:

电话  :              传真:             邮政编码:518048

乙方  :上海市华云中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高新中区科技中2路1号上海软件园(2期)11栋701

联系人:李晓涛

税务登记号:91440300708436854B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华侨城支行

帐号:44201518300052522561

电话:13631582328      传真:/            邮政编码:518057

合同正文

一、引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数字化转型-出口退(免)税综合风控项目的公开招标结果,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甲方)选择上海市华云中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作为该项目的中标方,负责承担数字化转型-出口退(免)税综合风控项目实施项目的建设工作。

为了项目顺利实施,合同双方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之上,经友好协商,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数字化转型-出口退(免)税综合风控项目系统实施项目建设的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由双方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签订,经各方协商确认,一致同意以下条款,并共同信守。

二、合同约定

本合同下列词语应解释为:

1.“甲方”系指购买合同项下方案及服务的单位,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乙方”系指提供合同项下方案和服务的公司,即上海市华云中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合同”系指甲方和乙方 (以下简称“合同双方”)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以及补充协议。

4.“合同总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乙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时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5.“方案”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的该工程所有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实施方案和专业技术资料)。

6.“服务”系指合同规定的满足甲方需求的乙方须承担的系统规划、方案设计、系统安装调试、系统测试、运行维护、技术支持、培训等类似的系统服务。

7.“现场”指甲方指定的将要进行工程实施的地点,即上海市福田区沙嘴路38号。

8.“系统初验”系指在合同系统完成开发和测试,进入试运行阶段前,由甲乙双方依据验收合同规定和相关规定对合同系统进行系统初次验收。

9.“系统试运行” 系指在合同系统在系统初验通过后,合同系统进入三个月的试运行,以观察、测试系统运行情况。

10.“系统终验”系指在合同系统正式上线后,甲乙双方依据合同规定和相关规定对系统进行检验,正式上线后三个月内进行系统终验。

11.系统维护服务(售后服务):自合同系统终验合格之日起,合同系统进入系统维护阶段。

三、合同构成

本合同的构成包括以下文件:

1.合同正文

2.附件一:数字化转型-出口退(免)税综合风控项目工作说明书

3.附件二:数字化转型-出口退(免)税综合风控项目信息安全工作三同步说明书

4.附件三:网络安全保密协议

四、合作方式及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开发数字化转型-出口退(免)税综合风控项目软件的承包商,乙方对此项目的进度和质量负责。甲方在软件的需求、开发、测试、试运行、正式上线等方面予以充分的配合。

本合同各方的合作仅限于本合同及相关附件条款的规定范围,其他在本合同及相关附件条款的规定范围之外的任何情况对合同各方均不具有约束力。

五、项目目标、工作范围、业务边界

本项目具体项目的目标、工作范围、业务边界在《数字化转型-出口退(免)税综合风控项目工作说明书》及本合同相关附件中进行详细描述,由合同双方共同确认。

本项目设计开发、部署上线和日常运行阶段的具体安全建设内容在《数字化转型-出口退(免)税综合风控项目信息安全工作三同步说明书》进行详细描述。

六、项目计划进度

项目的详细进度计划在相关项目实施文档(如:乙方提交的项目开发计划)中明确,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其中,重要时间点如下:

项目开始时间: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启动。

需求分析确认完毕:合同签订后10天内完成。

系统设计评审完毕:合同签订后15天内完成。

验收测试结束完毕: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完成。

试运行开始:初验结束后1天内开始。

正式上线:试运行3个月后。

项目结项时间:项目终验通过后。

七、双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甲乙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如下,具体条款详见附件一《数字化转型-出口退(免)税综合风控项目工作说明书》。

甲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甲方可以派技术、业务人员参与本项目,并按照双方确定的安排进行工作。

甲方应根据工作实施计划确定工作安排与日程,并协助乙方一起负责实施项目。

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与甲方有关的组织、协调工作。

按照合同规定按时支付合同款项。

乙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按合同规定按时保质地提交项目交付物,包括阶段性交付物和最终交付物;

根据项目开发进度计划制定各实施阶段的详细工作计划;

在应用软件上线试运行前,乙方必须对软件的性能情况进行评测并向甲方提供评测结果报告,为甲方的软件评测提供依据,确保软件的质量;

根据项目的需要及时调配项目所需的各类人员;

及时提交阻碍项目进展的问题;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产品的权利归属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软件开发期间乙方所需的办公厂地、办公设施和通讯费用、计算机软件、硬件,由乙方自行解决。

乙方应当维护甲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环境和工作网络等的安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八、系统部署、验收及维护

(一)新系统开发项目

1.甲乙双方根据项目实施计划确定项目运行和验收的时间;项目终验将在系统正式上线运行三个月后进行。

2.项目系统开发后进行应用软件的验收,应用软件的验收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乙方负责完成应用软件的安装和调试,同时甲方应给予全力配合。应用软件的安装和调试完成之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

(2)系统初验: 在应用软件完成开发和测试后,由甲乙双方依据验收标准对应用软件进行系统初次验收。

(3)系统终验:在系统正式上线三个月,甲乙双方对应用软件进行联合验收,验收通过后,甲方授权代表签署最终验收合格书,并向乙方提供原件。若应用系统未通过验收,则乙方负责对应用软件存在的缺陷进行调整,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并向甲方提请复验。

(4)系统维护服务

应用软件终验合格之日起进入不少于一年的应用软件系统免费维护期。

(5)系统维护服务验收

系统终验之日起进入到免费维护期,免费维护期结束后对乙方系统维护服务进行验收。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甲方在接到验收申请后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甲方出具验收证明。

(二)现有系统升级优化项目

1.甲乙双方根据项目实施计划确定项目运行和验收的时间;项目终验将在系统正式上线运行三个月后进行。

2.项目系统开发后进行应用软件的验收,应用软件的验收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乙方负责完成应用软件的安装和调试,同时甲方应给予全力配合。应用软件的安装和调试完成之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

(2)系统终验:在系统正式上线三个月后,由甲乙双方对应用软件进行联合验收,验收通过后,甲方授权代表签署最终验收合格书,并向乙方提供原件。若应用系统未通过验收,则乙方负责对应用软件存在的缺陷进行调整,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并向甲方提请复验。

(3)系统维护服务

本项目边界内的应用软件终验合格之日起进入不少于一年的应用软件系统免费维护期。

九、项目变更与合同变更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工作目标、需求范围、技术方案、实施计划等发生重大变化,即产生项目变更,如涉及合同调整,合同任一方可以向另外一方提出对合同变更修改的书面请求,接收方应当在收到提出方书面请求之日起7日内做出同意与否的回应,若同意此修改,接收方需要书面分析此修改对工作量、项目进度的影响,并提出对合同的其他条款,如价格、进度、交付内容等进行相应修改的意见,书面回应提出方。提出方应当在收到接收方的书面回应之日起7日内对接收方的回复意见做出同意与否的回应。

有关项目变更中的需求变更,根据甲方的需求变更流程,由双方确定并参照执行。在开发过程中,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需求变更,当需求变更发生的工作量按人天数计在原项目人天数总量的20%以内,不再另外增加合同费用;当需求变更发生的工作量按人天数计超过原项目人天数总量的20%的,超出20%的部分由甲乙双方按照共同确认的工作量进行合同变更并签署相关补充协议。

十、售后维护

为使开发出的系统在交付后顺利过渡到由甲方人员正常运行、正确操作,在本项目应用系统通过终验之日起,由乙方人员提供12个月的系统免费维护服务。

1.维护工作范围:由乙方负责开发的数字化转型-出口退(免)税综合风控项目软件系统,在工作说明书中确定的各项功能范围。

2.维护服务的具体内容如下:

故障处理:诊断、解决应用软件系统故障,对其程序错误及缺陷进行排错。接到用户请求后,0.5小时内给出实质性响应,需要现场维护的,2小时内到达现场,并提供7×24小时的电话技术支持。

技术咨询:解答用户应用软件系统使用中的常见问题。

系统优化:增强应用软件系统的功能,优化系统执行效率,并进行文档维护、用户再培训。

系统接口修改:调整系统接口,使系统数据接口适应相联结的第三方的数据要求。

系统业务数据管理:当用户系统数据量增大时,对系统软件参数调整,以保证系统高效运行。

用户新需求讨论:在用户应用软件系统运行一段时间后,与用户共同讨论其新需求,提出适应新需求的解决方案及升级建议。

技术转移:解答用户在应用软件技术转移过程中的问题,协助甲方培养一至两名熟悉本项目核心技术的工程师。

乙方负责通过电话、传真、E-mail、远程访问、现场等形式提供以上服务。

3.维护服务期间的工作要求:在系统正式上线后,需要对生产环境进行维护时,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于乙方违规操作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十一、培训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乙方将免费为甲方人员提供如下培训:

1.培训时间:系统上线试运行后,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培训时间。

2.培训地点:甲方办公场地内。

3.培训内容:系统操作培训。

4.培训对象:甲方指定人员。

十二、合同款项及付款方式

(一)新系统开发项目付款方式

1.合同总价: (单位:人民币元)

人民币大写: _肆拾捌万陆仟伍佰元整_

[人民币共计_486,500.00__元]

甲乙双方明确,除上述合同总价之外,本合同项下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2.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发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0%,即 [人民币_243,250.00元]。

3.在完成系统终验,乙方向甲方提供发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即:[人民币_194,600.00_元]。

4.在免费维护期验收合格,乙方向甲方提供发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即:[人民币_486,50.00_元]。

5.当实际工作量和项目约定的工作量误差在20%以内的,仍以项目约定的工作量为准;误差超出20%的,应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实际发生的工作量,进行合同变更并签署相关补充协议。

6.与本合同有关的款项支付,双方均同意以银行转账的形式进行,乙方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信息为: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华侨城支行

开户名称:上海市华云中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44201518300052522561

十三、知识产权及保密

1.根据本合同所规定向甲方交付的数字化转型-出口退(免)税综合风控项目项目系统应用软件的著作权归甲方所有。(注明:如果项目中使用到乙方享有著作权的成熟软件、工具或其他产品,须在合同中列明。对于以上软件、工具或其他产品,甲方有权在本项目上或本项目的后续维护和开发中使用、开发或委托第三方开发,乙方应提供相关技术文档并提供技术支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创造产生的所有其他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方案、各种说明书、测试数据资料、技术诀窍以及其他技术文档,由甲方依法享有相应权利。

2.甲乙双方对前述知识产权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亦不得用于本合同所涉及的系统之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3.一方的业务经营信息、内部管理方法、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其他与企业经营相关的信息,相对方应当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不得将前述信息用于任何商业目的。未经甲方许可,严禁乙方非法拷贝甲方的业务数据。如果因乙方员工拷贝甲方数据,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将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4.乙方保证在项目中交付给甲方的所有软硬件涉及到的知识产权完全合法有效,并不侵犯第三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5.乙方未经对方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带出、引用或使用甲方的信息和数据,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系统网络架构、系统模型、开发文档及数据模型代码。如造成甲方损失的,将依法追究乙方责任。

6.保密期限为合同生效后长期。

7.特别的,乙方在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时,对于所获悉的有关甲方非公开的、保密的或专业的信息和数据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涉税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工作指引、当事纳税人的财务和纳税信息、调查表、风险评价技术指标、参考数据、操作手册、工作流程等),负有保密义务。乙方承担的上述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永久,直至该项保密信息已合法公开。

8.乙方不得另行开发本合同业务需求范围内、供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的软件,如违反此条款将纳入失信名单。

十四、违约责任

1.系统实施阶段(包括系统终验)

(1)如果乙方在没有遇到不可抗力情况下,发生以下任一种情况时:

A.“不能按时交付合同货物”,即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内容提交项目交付物。项目交付物包括阶段性交付物和最终交付物;

B.“不能按期修复合同系统”,即没有在甲方要求的或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合同系统故障、缺陷的修复;

C.“系统安装后不能正常运行”,即系统安装后出现故障,操作人员无法正常使用或无法利用系统正常完成工作。操作人员包括系统最终用户、系统维护人员和系统管理人员;

D.“未完成合同和工作说明书中的内容”,即未按照合同和工作说明书的要求完成项目工作,或未通过甲方的系统初验和终验。

甲方有权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中的一种执行:

A.乙方在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天内,退回全部已收的合同款,并向甲方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本合同终止执行。

B.乙方在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每天向甲方偿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上述情况解决之日止。支付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一旦达到赔偿金额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乙方须退回全部已收的合同款,并向甲方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2)如果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项目交付物或拒付货物款,正当理由是指:乙方在没有遇到不可抗力情况下,发生以下任一种情况:

A.“不能按时交付合同货物”,即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内容提交项目交付物。项目交付物包括阶段性交付物和最终交付物;

B.“不能按期修复合同系统”,即没有在甲方要求的或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合同系统故障、缺陷的修复;

C.“系统安装后不能正常运行”,即系统安装后出现故障,操作人员无法正常使用或无法利用系统正常完成工作。操作人员包括系统最终用户、系统维护人员和系统管理人员;

D.“未完成合同和工作说明书中的内容”,即未按照合同和工作说明书的要求完成项目工作,或未通过甲方的系统初验和终验。

乙方有权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中的一种执行:

A.甲方在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天内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本合同终止执行。

B.甲方在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每天向乙方偿付合同未支付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上述情况解决之日止。支付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未支付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一旦达到赔偿金额的最高限额,乙方可以考虑终止合同。

以上所涉及的违约金,均以现金或支票的方式支付。

2.系统维护阶段(系统终验合格后)      

(1)在系统维护阶段,甲方根据乙方服务质量支付相应服务费用。如果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现场服务的不满意度在5%以上(不含5%),甲方有权从应支付乙方的合同费用中扣除部分金额。不满意度计算公式为:不满意度=不满意的服务次数/总服务次数×100%;扣除金额计算公式为:扣除金额=合同总价×20%×不满意度。该扣除金在支付当期进度款时予以执行。若不满意度达到15%或以上,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执行,合同余款不予支付。

(2)对上述“不满意”的具体解释

乙方在某次服务中具有以下行为之一,则甲方认为乙方提供的服务为“不满意”。

A.乙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进行响应和到场维护;

B.乙方修复系统的时间超过合同规定的系统修复的时间承诺;

C.由于乙方责任,导致甲方系统不正常运行或故障范围扩大;

D.当原厂商系统公告补丁、漏洞后,乙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甲方或给出方案;

E.乙方没有按规定提供巡检服务;

F.对甲方提出的技术咨询,乙方没有按合同规定时间答复。

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必须遵守甲方计算机管理各项规定,因乙方责任造成事故的,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具体追究金额按如下标准计算:

(1)一般责任事故:导致所服务或者相关的某一应用系统停止运行20分钟以上2小时以内的,扣除合同总价的1%作为对乙方的违约责任追究金额;

(2)重大责任事故:导致所服务或者相关的某一应用系统停止运行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的,扣除合同总价的3%作为对乙方的违约责任追究金额;

(3)特大责任事故:导致所服务或者相关的某一应用系统停止运行24小时以上的,扣除合同总价的5%作为对乙方的违约责任追究金额。

对由于甲乙双方的责任造成的事故,按甲乙双方检查确认的乙方的责任比例,依据上述标准,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4.乙方派驻甲方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使用甲方提供的资源,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资源损坏,按双方评估价赔偿;如属于甲乙双方原因造成资源损坏的,按双方评估价及双方认定的责任比例赔偿;如造成责任事故,按本条3处理,赔偿金额累加。

5.乙方对甲方的信息系统进行未经授权的操作,每发生一次赔偿人民币1万元;如产生责任事故的,按本条3处理,赔偿金额累加。

6.以上第2、3、4、5款中扣除款和赔偿金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如果甲方还有尚未支付乙方的合同款,扣除款和赔偿金直接在未付合同款中扣除,扣除时间为甲方下一次支付乙方合同款时,不够扣除的部分,乙方以现金或支票的方式支付,支付时间为双方共同确认乙方违反以上第2、3、4、5款的规定之日起的一周内;如果甲方没有未支付乙方的合同款,则乙方以现金或支票的方式支付,支付时间为双方共同确认乙方违反以上第2、3、4、5款的规定之日起的一周内。

7. 乙方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违反网络安全规定行为,造成数据失窃或丢失、敏感信息泄露、主要业务系统瘫痪等不良后果的,自甲方或甲方主管机关做出认定之日起三年内,税务系统各单位可以拒绝乙方参与税务系统政府采购活动。

十五、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不可抗力、政府行为及其他第三方行为

1.合同双方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定义按现行颁发的法律为准)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如果因不可抗力造成不履约的情况延续达六十天以上,双方应立即就本合同变更事宜进行协商。若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之日起一百二十天内双方当事人未能就合同变更事宜协商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都可以终止履行本合同的未履行部分。

3.合同生效后,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火灾、水灾、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到本合同履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这一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立即以传真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由有关主管机构核发之证明以证实该不可抗力的发生。

5.当不可抗力停止或消除后,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电报或传真形式通知对方,并尽快就继续履行本合同等事宜达成协议。

6.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于该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排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十七、冲突条款

 如本合同所涉各项文件之条款发生冲突,则本合同成立在后的条款的适用优先于本合同成立在先的条款;附件中条款的适用优先于本合同的条款。

十八、其他

1.本合同书一式_陆__份,甲方__叁__份,乙方__叁__份,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除双方在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外,其他未尽事宜均以合同附件或其他形式另行规定,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3.甲乙双方全部履行合同及相关附件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自然终止。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任何条款之法律效力于尚未终止前,均及于双方当事人和各自的承继人、受让人。

4.本合同一经生效,非经甲乙双方签署同意,任何一方以任意方式对合同条款的增减及其他变更均无约束力。

5.非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无权转让本合同及该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

6.甲方或乙方如无力偿还债务或进入破产程序,另一方都可决定解除本合同,但必须以书面通知对方。

7.本合同的内容及其有关的附件是甲乙双方关于此次合作所最终确定的全部内容,双方均承认其已审阅、理解本合同及相关附件的内容,并同意取代甲乙双方之间此前关于此次合作所做出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承诺。

8.本合同有效期为五年。

甲方: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日期:

乙方:上海市华云中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日期:

合同需求部门联系人签字

合同需求部门负责人签字

合同接口人签字

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

合同分管副主任(副处长)签字

附件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数字化转型-出口退(免)税综合风控项目工作说明书

1. 前言 3

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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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目的 3

1.2. 术语 3

1.3. 参考 3

2. 项目概述 3

2.1. 项目目标 3

2.2. 项目实施前提 4

2.2.1. 工作条件 4

2.2.2. 技术条件 4

3. 工作范围 4

4. 项目的主要交付物 8

5. 验收标准 9

1. 前言

本工作说明书是数字化转型-出口退(免)税综合风控项目合同(以下为简称主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甲方)和上海市华云中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协商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1)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本工作说明书所述服务。

(2)主合同的定义、解释、条款、术语和条件将作为此工作说明书未提及部分的补充。本工作说明书与合同有冲突的,以本工作说明书条款为准。

(3)此工作说明书描述了由乙方为甲方实施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过程中提供的技术服务细则,以及甲乙双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主要职责。

1.1. 目的

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本文档将作为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基准。

1.2. 术语

上海税务: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或甲方。

华云中盛:华云中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乙方。

本项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数字化转型-出口退(免)税综合风控项目。

1.3. 参考

甲方发布的与本项目相关的文件、通知和工作方案。

2. 项目概述

2.1. 项目目标

管理数字化

通过自定义配置图表的功能,将图表与用户角色绑定,实现不同岗位不同监控首页的能力,同时提供给用户一定程度的自定义配置图表的权限,发挥业务人员主观能动性,孵化业务图表共享中心,达到图表的共享与按用户操作习惯主动推荐,实现千人千面的可视化管理页面,为高效、数据驱动的管理模式提供强有力的业务引擎支撑。

流程智能化

基于金三精灵,实现“精准推”、“给建议”的流程智能化服务,同时集成工作流引擎与rpa机器人,并开发配套工作流服务,提供快速流程再造的开发能力,允许定制新的业务审批流程并自动回写金三,优化流程,提供工作效率,优化服务与管理质量。

工作简约化

通过构建税务人的用户鉴权中心与应用中心,实现基层人员常用应用集成与多类事项的合并,简化工作界面与系统操作,给基层工作人员全新办公体验,提供多种创新工具,提高办公效率,简化日常工作,促进协同共享。

2.2. 项目实施前提

2.2.1. 工作条件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本合同相关的工作场地安排及乙方驻点服务人员工位。

2.2.2. 技术条件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能进行应用系统运维及开发相关的内网网络环境。

3. 工作范围

1、生产企业-智税精灵▲

 智税精灵读取核心征管系统中的申报数据并按照下列本地疑点、关注指标信息和辅助审核信息展示企业相关情况和申报数据中可能存在的疑点,审核岗、调查评估岗、复审岗在处理企业申报数据时,可通过智税精灵实时了解企业信息。此外,操作人员可通过数字化转型平台录入对企业的标志信息,而后每个操作人员在审核时可在主面板的重点指标模块看到自己或其他操作人员前期对当前审核企业录入的标志信息。

2、生产企业-本地疑点▲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及劳务免抵退核准,在审核、调查评估、复审流程节点通过智税精灵弹出本地疑点结果提示信息,用于相关业务人员的辅助审核。指标如下:

(1)前期录入的标志信息

(2)是否存在征退税机关不一致

(3)是否取得异常供货企业的进项(2013年112号文)

(4)是否存在有效退税账户

(5)是否已纳入重点纳税人监控库管理

(6)是否防伪税控风险纳税人

(7)是否为经稽查部门确定列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风险纳税人名单管理停止供票的纳税人

(8)是否本辖区纳税人

3、生产企业-关注指标▲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及劳务免抵退核准,在审核、调查评估、复审流程节点通过智税精灵弹出关注指标相关信息,用于相关业务人员的辅助审核。指标如下:

(1)免抵税额占比情况

(2)企业最近一期申报退税的所属期

(3)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地址变更

(4)是否存在法人变更

4、生产企业-辅助审核信息▲

产企业出口货物及劳务免抵退核准,在审核、调查评估、复审流程节点通过智税精灵弹出辅助审核信息,用于相关业务人员的辅助审核。 指标如下:

(1)能耗信息

(2)主要供应商情况

(3)主要原材料情况

(4)出口商品情况

5、外贸企业-智税精灵▲

 智税精灵读取核心征管系统中的申报数据并按照下列风险疑点、关注指标信息和辅助审核信息展示企业相关情况和申报数据中可能存在的疑点,审核岗、调查评估岗、复审岗在处理企业申报数据时,可通过智税精灵实时了解企业信息。此外,操作人员可通过数字化转型平台录入对企业的相关台账进行管理维护,而后每个操作人员在审核时可查看相关得疑点指标信息。

6、风险疑点-本地疑点▲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核准,在审核、调查评估、复审流程节点通过智税精灵弹出相关本地疑点提示信息,辅助审核业务事项。

(1)从揭阳地区(地区代码以“4452”开头)购入的全部出口货物,单个供货商单次申报退税额超过10万的

(2)从广东省(地区代码以“44”开头)以外的单个供货商单次申报退税额超过100万的

(3)从湖北(地区代码以“37”开头)或江西(地区代码以“36”开头)或湖北(地区代码以“41”开头)地区购进的商品代码为“9403”开头的木家具,单个供货商单次申报退税额超过10万的

(4)湖北郯城(供应商识别号地区代码以“3713”)木家具

(5)从湖北鹿邑地区(地区代码以“411628或412725”开头)的商品代码为“61”“62”开头的针织服装,单次申报单个供货商退税额超过10万的

(6)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货源地代码:360405)的服装产品(海关商品码以“61”“62”开头)及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货源地代码:360823)的服装产品(海关商品码以“61”“62”开头)出口业务

(7)上海市金瑞通投资有限公司(海关代码:4453065832)、上海市昌耀巨贸易有限公司(海关代码:4403161G4D)、上海市顺隆通达贸易有限公司(海关代码:440316981P)、上海市畅其通商贸有限公司(海关代码:4453066665)4户外贸企业购自上高县的购货业务

(8)购自湖北省周口市项城市(地区代码以“411681”开头)、上海市龙华区7户本地供货企业且海关商品码以“4202”开头的产品

(9)购自江西地区(货源地代码36开头)、收购单价高于20元/公斤的竹制品出口业务

(10)已被纳入市局重点监控纳税人库的26户宝安石岩服装供货企业对应的出口业务

(11)“黑名单”供货企业或发票

(12)供应商(纳税识别号)最近一次发函核实函号xxxxx,未复函。

(13)供应商(纳税识别号)最近一次复函号xxxxx,复函处理意见为“暂缓退税”。

(14)供应商(纳税识别号)存在最近一次复函(复函编号)处理意见为:“不同意退税”

(15)该供应商(纳税识别号)核查中

7、风险疑点-外部风险▲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核准,在审核、调查评估、复审流程节点通过智税精灵弹出相关外部风险提示信息,辅助审核业务事项。

(1)出口企业申报的进项发票是否属于稽查定性虚开发票。

(2)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是否因涉嫌骗税被稽查部门立案。

(3)出口企业存在虚开骗税情形。

(4)供货商(纳税人识别号1、纳税人识别号2、纳税人识别号n)为稽查立案企业,请按相关规定处理。

8、实时统计

 在审核岗审核、调查评估岗调评时进行实时统计准予退税额、暂不办理退税额、不予退税额。

9、审核信息▲

(1) 总局疑点

 通过智税精灵查看当前申报批次涉及的总局疑点统计情况,支持导出功能。

(2) 函调分析表

 通过智税精灵查看当前申报批次涉及的外贸企业历史申报情况,支持导出功能。

(3) 报关单信息

 通过智税精灵查看当前申报批次涉及的外贸企业历史申报情况,支持导出功能。

(4) 外贸企业历史申报情况

 通过智税精灵查看当前申报批次涉及的外贸企业历史申报情况,支持导出功能。

(5) 供应商历史退税情况

通过智税精灵查看当前申报批次涉及的供应商历史退税情况,支持导出功能。

10、智税精灵通用功能

(1) 纳税登记▲

通过智税精灵展示当前纳税人的基本信息、投资方、变更信息、实名认证。

(2) 发票信息▲

通过智税精灵展示购销概览、上下游企业、开具发票、接收发票、发票排名分析。

(3) 其他

通过智税精灵展示四类人关联企业、信用等级、税收违法信息、一址多照。

11、出口企业台账管理

(1)核查业务台账▲

复审岗、核准岗对需要核查的企业,可以退回核查。核查业务台账提供台账的管理(增、删、改、查、导入、导出等),该台账主要用于本地疑点的判断以及专项检查。

(2)关注企业台账

 对需要关注企业填写关注信息,支持导入、新增、修改、查询、停用、启用、导出等功能,该台账主要用于在生产企业智税精灵提示企业关注信息。

(3)函调管理台账▲

当疑点提示需要发函或者核查业务供应商无法排查等情况,需要发函。函调管理台账提供台账的管理(增、删、改、查、导入、导出等)功能,该台账主要用于本地疑点的判断。

(4)2016年8月前申报未结清且未录系统台帐

2016年8月前申报未结清且未录系统台帐提供台账的管理(增、删、改、查、导入、导出等)功能,该台账主要用于备案变更、备案撤回的疑点判断。

12、提醒待办

(1) 生成提醒待办事项▲

系统扫描出满足条件的企业,并生成提醒待办任务信息。

(2) 提醒待办事项查询

可以通过该模块查询提醒待办事项处理情况。

13、其他要求

服务(开发)期:签订合同后二个月内,中标方将完成平台所有的技术开发,交付采购人使用;系统上线终验合格后提供一年的免费维护服务。

免费服务期内售后服务:中标商必须在项目实施完成验收(终验)后提供一年的免费售后服务。免费服务期自供需双方代表在系统验收单上签字之日算起。

系统技术支持:解答用户应用软件系统使用中的常见问题。针对采购人提出的技术问题,负责进行解答。

系统故障处理:负责诊断、分析、解决系统故障,对其程序错误及缺陷进行排错。

维护服务期间,需要对生产环境进行维护时,必须严格遵守上海市税务局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于中标商违规操作造成上海市税务局损失的,由中标商负责赔偿。

对于不能明确是否是由软件系统引起的故障,中标商应尽力配合其它设备和系统供应商进行检查,并能在上述响应时间内到达现场协助排除故障。

4. 项目的主要交付物

项目的主要交付物如下表所示:

文档名称

介质

产生阶段

项目工作说明书

电子及纸质

筹备阶段

项目总体计划

电子及纸质

筹备阶段

需求规格说明书

电子及纸质

需求分析

概要设计说明书

电子及纸质

系统设计

详细设计说明书

电子及纸质

系统设计

数据库设计说明书

电子及纸质

系统设计

系统部署方案

电子及纸质

系统设计

测试用例报告

电子及纸质

开发阶段

用户测试报告

电子及纸质

开发阶段

系统安装和维护手册

电子及纸质

试点运行

用户操作手册

电子及纸质

试点运行

项目培训文档

电子及纸质

各阶段

5. 验收标准

1、系统初验:在本项目完成基本功能开发和测试,进入试运行阶段前,由甲乙双方依据验收标准对应用软件进行系统初次验收。

2、系统试运行:应用软件初验合格后进入为期三个月的系统试运行阶段。试运行经甲方认可合格后,方可进入系统终验。

3、系统终验:在系统上线后三个月内,由甲乙双方对应用软件进行联合验收,验收通过后,甲方授权代表签署最终验收合格书,并向乙方提供原件。若应用系统未通过验收,则乙方负责对应用软件存在的缺陷进行调整,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并向甲方提请复验。

4、系统维护服务:应用软件终验合格之日起进入应用软件系统维护期。

5、系统维护服务验收:系统维护期满后对乙方系统维护服务进行一次验收。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甲方在接到验收申请后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甲方出具验收证明。

附件二

数字化转型-出口退(免)税综合风控项目

信息安全工作三同步说明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应用系统信息安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应用系统信息安全审核规范(试行)》,结合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应用系统建设实际,制定本说明书。

第二条  本说明书所称应用系统包括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部署和运行的各类应用系统。

第三条  本说明书明确了应用系统在规划立项、设计开发、部署上线和日常运行阶段的信息安全审核工作要点,提出了信息安全与应用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的要求。

第二章应用系统规划立项阶段

第四条  应用系统规划立项阶段,应依据《税务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指南》,分析应用系统所承载的业务和应用系统本身受到破坏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造成的侵害程度,确定应用系统的等级保护级别。

第三章应用系统需求与设计开发阶段

第五条  在应用系统需求提出与分析阶段,应建立会商机制,由业务需求部门会同信息技术部门,确定承载业务的信息安全需求,包括业务自身信息安全需求、合规性需求、配套改造需求、远程及应急维护需求等,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设计环节。

第六条  应用系统设计时,应逐条落实信息安全需求,应明确外部支撑环境和内部设计开发的安全要求。外部支撑环境的安全要求包括对基础架构的要求,与其他应用系统数据交互的要求,以及对于开发工具、软硬件产品选型的要求。内部设计开发的安全要求包括用户身份识别和认证的安全要求,访问控制和授权的安全要求,输入、输出数据的安全校验,程序异常处理的安全要求,应用配置管理的安全要求,数据加密传输存储的安全要求等。

第七条  应用系统开发时,为确保开发环境安全可靠,并且与生产环境安全隔离,应规范开发文档输出内容和流程,遵循安全编码规范编写代码,控制代码程序库访问控制权限,做好版本升级管理,审核开发日志,验证源程序代码安全性。应用系统开发采用引进、合作等形式的,应将安全要求在合同或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应用系统测试时,测试环境应与生产环境隔离,并做好应用系统的安全性检测,严格限制测试人员权限,测试数据应模糊化处理,必须使用真实数据测试的应采用严格保护措施。不得在生产数据或系统上进行软件测试;不得在生产环境上放置程序源代码及与系统无关的文件;测试数据应受保护和控制;禁止对系统文件、源代码和执行代码的非授权访问。应用系统测试通过后方准予进入验收阶段。

第九条  应用系统验收时,应提交应用系统在立项、需求分析、系统设计、系统开发、系统测试等各阶段文档。信息技术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通过会议或会签方式,对验收文档、试运行报告等文档进行安全审核,安全审核通过后方准予验收。

第四章应用系统部署上线阶段

第十条  应用系统上线前,应对应用系统进行全面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等级保护测评。风险评估和等级保护测评应由具备国家相关资质的测评机构进行。应用系统根据风险评估和等级保护测评结果完成整改后,方可进行部署。

第十一条  应用系统部署时,达到网络接入、计算存储资源分配、运维管理方式等技术要求后,方可接入税务总局业务专网或互联网。

第五章应用系统日常运行阶段

第十二条  应用系统运行阶段,应制定应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明确应用系统各类用户的权限范围、访问控制要求、工作流程和信息安全操作要求。

第十三条  应用系统变更时(应用软件升级、IT基础架构调整等),应用系统的业务管理部门应会同信息技术部门,共同评估变更所带来的信息安全风险,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做好数据备份和恢复工作。

第十四条  等级保护级别为三级(含)以上的应用系统应制定信息安全应急响应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应定期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等级保护测评,并针对发现的风险和问题,及时开展整改工作。

第十五条  应用系统废止时,应做好数据备份和文件存档,清除应用系统残留信息,并对应用系统相关硬件和软件进行废弃处理。

附件三:

网络安全保密协议

(适用于单位)

甲方: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乙方:上海市华云中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上海市  

签订日期:2021年10月

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信息技术资料和数据的保密管理,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软件修改完善、数据处理和技术支持服务(下称项目)等工作中的保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密信息

(一)在项目中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设计、图片、开发工具、流程图、工程设计图、计算机程序、数据、专利技术、招标文件等内容。

(二)甲方在合同项目实施中为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数据、程序、用户名、口令和资料等;

(三)甲方应用软件在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调研、开发阶段中涉及的业务及技术文档,包括税收政策、方案设计细节、程序文件、数据结构,以及相关业务系统的硬软件、文档、测试和测试产生的数据等;

(四)其他甲方合理认为,并告之乙方属于保密的内容。

二、保密范围

(一)甲方已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业务信息、内部管理方法、内部管理制度、非公开的保密的信息等;

(二)乙方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被甲方使用的;

三、保密条款

(一)乙方应严格保守甲方的有关保密信息,不得以其他任何手段谋取私利,损害甲方的利益。

(二)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泄漏甲方保密信息。

(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对有关保密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复制。

(四)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保密信息以任何方式(如E-mail)携带出甲方场所。

四、保密信息的所有权

以上所提及的保密信息均为甲方所有。

五、保密期限

(一)本协议的保密期限为长期。

(二)在本协议失效后,如果本协议中包括的某些保密信息并未失去保密性的,本协议仍对这些未失去保密性的信息发生效力,约束双方的行为。

(三)本协议是为防止甲方的保密信息在协议有效期发生泄漏而制定。因任何理由而导致甲、乙双方的合作项目终止时,乙方应归还甲方所有有关信息资料和文件,但并不免除乙方的保密义务。

六、关系限制

本协议不作为双方建立任何合作关系或其他业务关系的依据。

七、违约责任

乙方未遵守本协议的约定泄露或使用了保密信息甲方有权终止双方的合作项目,乙方应按合作项目金额作为违约金支付甲方,并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认定的赔偿金额赔偿甲方遭到的其他损失,甲方有权进一步追究其一切相关法律责任。

八、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以中文做成,一式二份,由甲、乙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乙方:上海市华云中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省税务局:西宁市城西区卓淼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公司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我局对你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涉税问题进行了检查,并通过你公司提供的培训协议对预收收入和退费明细进行了统计。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你服务部注册地址只为注册公司,并未在此地址办公。 (二)你服务部开具的货物名称均为*其他咨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