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报:以集成高效的智慧税务回应大企业诉求
大企业税收贡献度高,影响作用大,是税收治理与征管改革的重头戏。同时,大企业具有税源结构复杂、业务跨度广等特点,对税收政策变化有着更强烈的感受,对税务服务的智能化要求更高、个性化需求更多,做好对大企业的服务和管理,是税务部门面临的一个挑战。
加强废旧物资企业税收管理
2021年12月15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6 作者:袁帅
回收、再利用废旧物资,可以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环境。笔者通过分析废旧物资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难题,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税收管理现状和问题
如何加强对废旧物资企业的税收管理,一直是个难题,尤其是增值税管理。来源于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的各种有利用价值的废品,经过各个环节,大都流向废品收购站。这些废品收购站大多由自然人经营,一些收购站不办理营业执照,不申报纳税,也就无法向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提供发票,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一些不法分子趁机钻空虚开发票,加大了税收管理风险,也不利于整个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笔者进一步调研发现,造成废旧物资企业进项发票取得难的具体原因有以下3点:一是上游收购站税法遵从度不高。废品收购站一般位于城市和乡镇交界地,多由自然人经营,收购站多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名义,将废品销售给利废企业,利废企业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结算货款,一些收购站为了不缴纳或少缴纳税款,不开具销售发票,造成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没有合法的购进凭证。二是相关法律制度有待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第三十五条对于“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情形,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罚力度偏轻,不足以震慑违法者。三是税收信息管理系统有待健全。当前,随着税收信息化的发展,税务部门“耳聪目明”,然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和不开具发票纳税人的信息还无法直接传输,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税务部门精确执法。
加强税收管理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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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根据《行政处罚法》、《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以下简称《清单》)。那么,如何理性认知“首违不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首违不罚”制度如何更好落地实施、适用“首违不罚”制度的前提条件如何界定以及相关配套措施如何完善等是需要税务法律工作者深思且明确回答的问题。
笔者建议,基层税务部门应结合废旧物资行业生产经营特点,进一步夯实征管基础,堵塞征管漏洞。
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有针对性地对废旧物资行业上下游企业和个人进行税法宣传辅导,特别是对废品收购站的经营者。从源头抓起,让纳税人知晓不办理税务登记和不开具发票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知晓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逃节税行为的处罚规定,指导帮助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正确开具发票,及时准确核算和缴纳税款。
利用税收信息系统,加强对风险纳税人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增加废旧物资行业管理跨区域协作事项,加强异常企业人员名单和信息情报交换,传输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涉税信息,进一步堵塞征管漏洞。一地税务部门如发现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异地纳税人在本辖区发生涉税行为,将涉税信息进行归集后,向异地纳税人所在地税务部门发函请求协助,查明该纳税人相关涉税事宜,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开具发票等相关情况,加强对风险纳税人的管理。
推进“以数治税”,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废品收购站所在地基层税务部门可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利用税收大数据,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并定期开展实地巡查,加强对风险纳税人的监管,变被动为主动。
立足联合办公制度,提升管理成效。目前,多地建立了由地方政府领导牵头,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参加的联合办公制度,应立足该制度,及时反映处理税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依法查处涉税违法行为,必要时移送至司法部门。
做好纳税服务,严格落实优惠政策。对于守法经营的废旧物资加工企业、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应做好纳税服务工作,满足纳税人正常经营需要。严格落实再生资源税收优惠政策和增值税优惠政策,应征尽征、应免尽免、应退尽退,为利废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完善税收法律法规,提高违法违规成本。针对一些恶意未开具发票的行为,建议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适当提高处罚标准,震慑违法者。
(作者单位:宁波诺丁汉大学)
明哥说税:纳税主体注销后, 税务机关仍可对其追征税款和处以罚款吗?(附判例+行政处罚决定)
“明哥说税”按:本期推送的《中国税务报》刊登的《纳税主体注销后, 税务机关仍可对其追税罚款吗?》和《企业注销后,还能追征税款和罚款吗》两篇文章,观点有所不同,请读者诸君注意鉴别。小编将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搜索到相关判例、某税务机关相关行政处罚决定附于文后,以飨读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