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税稽一罚[2021]110号
案件名称 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根据协查信息,其取得济南***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3700181130,发票号码:05413581-05413582,开票日期:2018年12月28日,货物品名:石膏板,金额:147241.38元,税额:23558.62元,以上发票已定性为虚开,已于2018年12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未在税前扣除成本。经查,其采用虚开的方式取得该发票。其于2019年元月22日,补交2018年12月增值税21630.20元。经江宁区税务局批准,免收这笔税款的滞纳金。于2019年2月22日入库2018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514.11元及滞纳金26.5元、教育费附加648.91元、地方教育附加432.6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纳税人名称 南京缘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11***81G43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81G43
法人证件号码 3****************3
法人姓名 梁某某
处罚结果 决定针对以上发票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500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1-12-08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1-12-0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