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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相城区税务局阳澄湖税务分局:某自然人办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手续后未缴税逾2.5亿,被税务局下发处理决定书!通知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admin 个体户园区 2022-01-20 136 0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相城区税务局阳澄湖税务分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15 08:34 来源: 苏州市相城区税务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相城区税务局阳澄湖税务分局对余某某进行税务检查。因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512-12366。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相城区税务局阳澄湖税务分局

2021年12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相城区税务局阳澄湖税务分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相税阳澄湖处〔2021〕S001号

某某:(纳税人识别号:430104********3013)

我分局(所)于2021年8月16日至2021年12月7日对你(企业)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个人所得税

你(单位)于2016年4月办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计划于2020年5月31日前缴纳所属期 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的个人所得税256592880.00元。截止至2021年12月7日,你(单位)未缴纳个人所得税256592880.00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所属期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6592880.00元限期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本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相城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2021年12月7日

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小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