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阳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12-20 来源: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济南税稽二告字〔2021〕89号
阳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济南税稽二罚告〔2021〕115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济南税稽二罚告〔2021〕115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0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2022年个体户优惠政策如下:1、没有企业所得税,可以省25%。2、个税核定征收。3、综合税负4.5%,其中3%的增值税可以抵扣,所以只有1.5%左右的成本。无需成本票,可以直接个人卡收款。办理联系:(1781)-(1973)-(989)。爱税宝园区老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坚决支持依法严肃查处黄薇偷逃税案件、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依法对黄薇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就黄薇偷逃税案件答记者问
国家税务总局坚决支持杭州市税务部门依法严肃处理黄薇偷逃税案件。同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对各种偷逃税行为,坚持依法严查严处,坚决维护国家税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求认真落实好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持续优化税费服务,促进新经济新业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依法对黄薇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济南税稽二罚告〔2021〕115号
阳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03MA3D5PHC6Q):
对你(单位)(地址:湖北省济南市市中区普利门三角地的绿地中心38层3801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1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取得上海慧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23068104936XG)分别于2017年10月、11月开具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证实虚开,发票代码为3100172130,发票号码为24335656--24335665、16941101--16941103,开票日期为2017年10月11日、2017年11月7日,货物名称均为咨询服务费,金额合计1,224,528.28元,税额合计73,471.72元,价税合计1,298,000.00元,你单位已于2018年3月全部认证抵扣。你单位取得上海展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2305515613657)分别于2017年11月、12月、2018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开具的29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证实虚开,发票代码为3100171130,发票号码为05970147--05970150、05970156--05970175,发票代码为3100173130,发票号码为17085101--17085116、17085178--17085198、17085201--17085250、17085278-17085300、35191001--35191017、35191049--35191054、35191057-35191079、35191109--35191113、35191143--35191186,发票代码为3100174130,发票号码为25970151--25970193、25970276,发票代码为3100181130,发票号码为19895176--19895179、19895181--19895196,货物名称均为咨询服务费,金额合计25,519,482.35元,税额合计1,531,169.67元,价税合计27,050,652.02元,你单位已于2018年3月、4月、5月、6月、7月、8月全部认证抵扣。你单位取得的上海积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230674619002E)分别于2017年10月、11月开具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证实虚开,发票代码为3100172130,发票号码为24336334--24336348、发票代码为3100173130,发票号码为01428405--01428409,货物名称均为咨询服务费,金额合计1,710,518.35元,税额合计102,631.16元,价税合计1,813,149.51元,你单位已于2018年3月全部认证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单位取得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做进项税额转出。经计算,你单位2018年3月期初留抵53,543.91元,销项税额300,000.14元,进项税额505,276.21元,检查后调减进项税额358,869.30元,应补缴增值税100,049.32元;2018年4月期初留抵0元,销项税额19,819.82元,进项税额341,705.60元,检查后调减进项税额253,483.86元,期末留抵68,401.92 元,补缴增值税0元;2018年5月期初留抵68,401.92元,销项税额300,311.37元,进项税额553,634.70元,检查后调减进项税额375,563.02元,期末留抵0元,应补缴增值税53,837.77元;2018年6月期初留抵0元,销项税额28,301.90元,进项税额454,360.59元,检查后调减进项税额382,708.12元,期末留抵43,350.57 元,补缴增值税0元;2018年7月期初留抵43,350.57元,销项税额285,505.04元,进项税额299,302.96元,检查后调减进项税额220,893.48元,期末留抵0元,应补缴增值税163,744.99元;2018年8月期初留抵0元,销项税额131,679.39元,进项税额227,227.68元,检查后调减进项税额115,754.77元,期末留抵0元,应补缴增值税20,206.48元。综上,你单位共计应补缴增值税337,838.5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3,648.69元,共计应补缴税款361,487.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偷税,拟处以偷税数额361,487.25元一倍罚款计361,487.25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超过5年不予行政处罚!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因你单位为非正常户、已走逃失联、不在注册地址经营,导致稽查文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将以下文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