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4日 15: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倪某某(身份证号码: 330***305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咸税一稽罚告〔2021〕34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
税务机关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宁大道75号1302室
联系人:黄建民 龚谢芳
电话:0715-8123329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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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个人银行卡账外收取货款、账外支付费用等税务违法行为比较常见,这些违法行为对企业来说,都是地雷。华慧能源属于上市前的自行排雷,排雷的代价可谓不小。如果没有上市这道门槛,这些雷有可能被长时间掩盖。然而,在“以数治税”的大数据时代,这些雷根本就藏不住,说不定哪天就会爆炸,如同最近发生的一些事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咸税一稽罚告〔2021〕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咸税一稽罚告〔2021〕34号
倪某某(身份证号码: 33062***243053):
对你(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12月27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你2013年转让湖北兴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1246.50元、个人所得税140750.70元,通山县税务局第二分局于2021年4月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通知你办理上述纳税申报,虽然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未申报造成未缴税款,但此时已超过5年追征期,故关于股权转让的涉税违法行为限改时效已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认定偷税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你2013年转让湖北兴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1246.50元、个人所得税140750.70元的税收违法行为已超过5年法定期限,拟不予处罚。
2.根据通山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反映,你截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共收到利息1084901.78元,未依法申报缴纳“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216980.36,且该税收违法行为一直处于连续状态,通山县税务局第二分局于2021年4月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你限期申报纳税,你仍拒不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缴纳税款的偷税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未申报缴纳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216980.36元的偷税行为处以一倍罚款216980.36元。
二、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21年12月16日
深圳市税务局:数字化转型-跨境关联交易税收风险管理平台(二期智慧版)项目招标公告
数字化转型-跨境关联交易税收风险管理平台(二期智慧版)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1号新华保险大厦903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1月14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