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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业绩补偿税务稽查案!宁税稽公告〔2020〕 4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_个体户执照办理_江西个体户注册

admin 个体户园区 2022-01-20 161 0

宁税稽公告〔2020〕 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24 13:45 来源: 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上海紫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因相关《税务处理决定书》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自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附后,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甘雨巷88号

联系电话:025-52852205

联系人: 王宁玲、翟方

附件:上海紫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案税务处理决定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2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稽处〔2020〕103号

上海紫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0192733146656C):

我局于2017年9月12日至2018年3月23日对你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2015年在二级市场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票时多列支投资成本

2012年度上市公司**光伏未能达到预测利润,2013年3月你公司以现款方式将2012年全部的利润差额507,581,981.80元支付给上市公司**光伏,并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2015年转让股票时507,581,981.80元全部作为投资成本,在计算投资收益时扣除。根据2011年8月31日,上海**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名股东(乙方)签订《上海**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至2013年盈利补偿之承诺》的补充协议,利润差额部分实际应由20名股东按各自持有的**光伏股份比例承担,你公司是原**光伏的股东之一,股份占比33.65%。

湛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对叶某某期提供证据资料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对叶莹限期提供证据资料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24 17:57:2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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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11年8月31日上海**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等20名**光伏股东签订的《上海**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至2013年盈利补偿之承诺的补充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证明上海**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等20名股东应根据其各自持有的**光伏股份比例承担2012年利润差额部分。

2、2015年1月第49号凭证、2月第68号凭证、4月第42号凭证、6月第42号凭证等记账凭证及附件,企业说明、企业公告、长期股权明细账、上海**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光伏股票交易)收益明细、证券公司对账单等资料,证明上海紫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已将限售股减持完毕,取得减持收入,结转限售股成本,并取得投资收益。

3、上海**电子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3月第216号凭证、**光伏2013年3月第332号凭证等记账凭证及附件,证明你公司直接以银行存款支付2012年度全体20名股东应承担的补偿款,并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

4、**光伏关联交易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股东会决议、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证明**光伏关联交易、利润补偿、企业所得税申报等相关事实。

(二)少缴印花税

你公司2016年车辆保险合同未缴纳印花税,合同金额为14866.52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相关车辆保险合同及你公司缴纳印花税情况,证明你公司签订车辆保险合同未缴纳印花税。

二、处理决定

(一)对你公司2015年在二级市场转让上市公司**光伏股票时多列支投资成本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补征你公司2015年企业所得税84,195,161.23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补征你公司“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14.90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公司上述应补2015年企业所得税84,195,161.23元,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原上海省南京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制作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宁地税稽处(2018)2号)依法定程序予以撤销。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按规定应加收的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南京市秦淮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征收通知)》送达公告、《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通知书》送达公告(2021年12月)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有关规定,依法对你(单位)开发的建康路207-271号地块一期(世纪豪庭)项目土地增值税实施核定征收,并依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征收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有关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征收通知)》(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