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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如何注销_肇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注销企业被税务稽查!税务文书送达公告_个体户报税

admin 个体户园区 2022-01-20 129 0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莫某某《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1年第5号-

发布时间:2021-12-23 17:34:3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莫某某(纳税人识别号:44282****86092):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你进行税务检查,因你不在居民身份证地址,通过直接送达无法向你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肇税一稽税通 〔2021〕82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

请你及时到我局(地址: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北路28号)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肇税一稽税通〔2021〕82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事项通知书》(肇税一稽税通〔2021〕82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肇税一稽税通〔2021〕82号)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492号

(一)你单位长期不经营、不申报,法定代表人电话联系不上,注册经营地址已无企业办公,于2021年3月1日被即墨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即墨区税务局2021年11月30日出具了走逃(失联)证明。检查组于2021年11月15日在青岛市税务局外部网站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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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5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肇税一稽税通〔2021〕82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肇税一稽 税通 〔2021〕 82 号

莫某某(纳税人识别号:44282***86092):

事由:经检查,发现你在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经营肇庆市高要区联迅液压五金厂期间,肇庆市高要区联迅液压五金厂取得广东脉源金属有限公司开具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广东脉源投资有限公司开具的4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北区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名称及文号:脉源金属虚开案244010520160000118,协查编号:644019900170296)和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北区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名称及文号:脉源投资虚开案244010520160000117,协查编号:644019900170668)证实,上述5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第三十二条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肇庆市高要区联迅液压五金厂取得上述54份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通知内容:责令你于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天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2021年11月30日    

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嘉税一稽公告(2021)22号)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嘉税一稽罚告〔2021〕123号),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嘉兴市城东路261号719办公室;联系方式:0573-82301602)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嘉税一稽罚告〔2021〕123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