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492号
发布时间: : 2021-12-24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49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博金模具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239581786X2)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1〕1075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对你单位(地址:青岛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小韩村)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长期不经营、不申报,法定代表人电话联系不上,注册经营地址已无企业办公,于2021年3月1日被即墨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即墨区税务局2021年11月30日出具了走逃(失联)证明。检查组于2021年11月15日在青岛市税务局外部网站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根据协查信息,青岛龙腾盛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6-8月开具给该单位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702144130,发票号码为02903063、02903064、04185071、04185072,发票品名为铁板等。上述发票金额合计136877.6元,税额合计23269.2元,价税合计160146.8元。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于2021年7月9日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1〕469号),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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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嘉税一稽罚告〔2021〕123号),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嘉兴市城东路261号719办公室;联系方式:0573-82301602)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嘉税一稽罚告〔2021〕123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即视为送达。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单位应作2015年6-8月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3269.2元,应补缴2015年6-8月增值税23269.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二、四条规定,应补缴2015年6-8月城建税1628.84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发明电(1994)2号《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规定,应补缴2015年6-8月教育费附加698.08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应补缴2015年6-8月地方教育费附465.3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上述应补缴税款已超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温岭市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关于送达温岭金地置业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决定对你(单位)金地华庭项目(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Z33108120190008)开发成本核定扣除金额。请积极配合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土地增值税开发成本核定工作。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