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12.27)
发布时间:2021-12-27 17: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鉴于附件所列被查对象《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附件所列被查对象相关文书公告送达(具体内容详见昭通市税务局网站或直接到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被查对象名单 |
|||
被查对象名称 |
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需送达的税务文书 |
云南福臻商贸有限公司 |
91530629MA6K7Y1DXN |
袁芳 |
昭税三稽处〔2021〕15号 昭税三稽罚〔2021〕9号
|
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12月27日
云南福臻商贸有限公司处理决定书.doc
云南福臻商贸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昭税三稽罚〔2021〕9号
云南福臻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30629MA6K7Y1DXN)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地址: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扎西镇桂花办事处堰塘二楼 )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印花税
1.存在问题
你公司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销售货物时申报缴纳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开具发票的不含税金额,对于合同金额所包含的销项税额并未计入印花税计税依据,另外,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购进货物以及运输合同均未按规定缴纳相应的印花税。
你公司2018年应补缴印花税32,115.55元;2019年应补缴印花税10,864.76元;2020年应补缴印花税5,051.61元。
综上所述,2018-2020年你公司应补缴印花税48,031.92元
2.违反税收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项:“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2022年个体户办理流程如下:1、没有企业所得税,可以省25%。2、个税核定征收。3、综合税负4.5%,其中3%的增值税可以抵扣,所以只有1.5%左右的成本。无需成本票,可以直接个人卡收款。办理联系:(1781)-(1973)-(989)。爱税宝园区老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林州个体户注册_晋城市税务局:2021年度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结果公示_个体户注册流程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通知》(晋政发〔2019〕1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2021年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管理权限,联合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市营利性教育机构重点企业开展了随机抽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二)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提供的2018-2020年的账簿资料反映其取得的部分成本发票不能作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且存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数据与账簿资料记载数据不一致的情况,应做相应调整。
1.2018年存在问题
(1)业务招待费里发生的服装款41,150.90元属于个人消费,不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増,调增60%后为24,690.54元。记入“管理费用-低值易耗品”科目的手表款2,154.31元属于个人消费,不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増;
(2)你公司名下无车,也未提供汽车租赁相关资料,发生的汽车修理费45,500.00元,汽车保险费10,447.91元不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増;
(3)记入“管理费用-聘请中介机构费”科目13,300.00元没有发票作为入账凭证,不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増;
(4)王俊不是你公司员工,其发生的差旅费8,399.00元不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増;
(5)你公司2018年度申报收入为81,773,469.28元,扣除项目合计为81,518,054.44元,账上所列营业成本比申报营业成本少450.00元,账上所列管理费用比申报管理费用多78,748.05元,申报纳税调整增加额96,354.72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351,769.56元,应当调减扣除项目为104,491.76元,你公司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故你公司2018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1,773,469.28-81,518,054.44+450.00-78,748.05+96,354.72-351,769.56+104,491.76)×0.5×0.2=2,619.37元。
2.2019年存在问题
(1)记入“差旅费”和“其他管理费用”科目里的服装款25,149.00元属于个人消费,不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増;
(2)你公司名下无车,也未提供汽车租赁相关资料,发生的汽车修理费21,470.00元,汽车保险费9,453.84元不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増;
(3)王俊不是你公司员工,其发生的差旅费9,988.00元不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増;
(4)记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里的1,555.68元为重复计提,6,421.12元为不合规的长期待摊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増;
(5)你公司2019年度申报收入为29,709,932.88元,扣除项目合计为29,673,323.37元,账上所列营业成本比申报营业成本少750,240.00 元,账上所列管理费用比申报管理费用多22,572.10元,营业外收入3,000.00元,申报纳税调整增加额9,217.68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530.11元,应当调増扣除项目为74,037.64元,你公司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故你公司2019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29,709,932.88-29,673,323.37+750,240.00-22,572.10+3,000.00+9,217.68-1,530.11+74,037.64)×0.25×0.2=42,450.13元,该公司2019年已缴企业所得税2,364.85元,故该公司2019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0,085.28元。
3.2020年存在问题
(1)你公司名下无车,也未提供汽车租赁相关资料,发生的汽车保险费3,895.47元不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増;
(2)10月第1号凭证所记载的印花税35,865.10元已于7月第7号凭证所记载,并且实际金额为3,865.10元,属于重复记账,不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増;
(3)王俊不是你公司员工,其发生的差旅费6,859.50元不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増;
(4)发生业务招待费20,847.00元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未进行纳税调增,当年营业收入为14,921,834.97元,因(14,921,834.97×5‰)>(20,847.00×60%),企业应进行纳税调增20,847.00-20,847.00×60%=8,338.80元;
(5)你公司2020年度申报收入为14,921,834.97元,扣除项目合计为15,102,746.76元,账上所列营业成本比申报营业成本少982.59元,账上所列管理费用比申报管理费用少85,092.60元,应当调増扣除项目为54,958.87元,你公司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4,921,834.97-15,102,746.76+982.59+85,092.60+54,958.87)=-39877.73元,你公司2020年企业所得税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180911.79元,经检查调整后,你公司应调整其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39877.73元。
综上所述,2018-2020年该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2,704.65元。
4.违反税收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综上所述,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造成2018-2020年少缴税费共计90,736.57元,其中:少缴印花税48,031.92元,少缴企业所得税42,704.65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明细账,记账凭证,询问笔录。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对你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42,704.65元、少缴印花税48,031.92元,合计少缴税款90736.57元的行为处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5368.28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5,368.28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威信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温岭市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关于送达温岭金地置业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_个体户优惠政策_文昌个体户办理
决定对你(单位)金地华庭项目(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Z33108120190008)开发成本核定扣除金额。请积极配合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土地增值税开发成本核定工作。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