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盐税稽罚[2021]70号
案件名称 盐城***机械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你单位2020年4月12日通过李某某个人银行卡(卡号62166***7491) 收取“湖北易康医疗”两笔销售“超声波打片机”收入合计109万元未申报纳税; 你单位2020年6月份购置厂房5822100元、支付土地出证金2183500元,合计8005600元,占地面积为10651平方米,缴纳的契税228731.43元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未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其他相关税费; 你单位2019年10月份租赁合同载明租赁厂房期限2年(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且房租每年150000元;2020年4月份车辆购销合同3811059.29元,以及相对应的保险合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至七十三条
纳税人名称 盐城***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0903MA1XENKPXN
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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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2015年到2019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处以50%罚款83148.5元,其中: 2015年处罚15000元、 2016年处罚17012.5元、2017年处罚17443.75元、 2018年处罚16791.25元、 2019年处罚16901元。
纳税人识别号 9-0903MA1XENKPXN
法人证件号码 3****************1
法人姓名 李某某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未及时入账,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合计202391.08元)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101195.54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1-12-23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1-12-2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
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你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虚假资金走账取得5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少缴增值税77746.2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442.24元,属于虚开发票和偷税行为。鉴于你公司采取走逃失联方式拒不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以少缴增值税税款2倍的罚款155492.50元,处以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倍的罚款10884.48元,合计处以罚款166376.98元。
